工程总承包下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吗

栏目:造价工程师发布:2024-08-07浏览:86609收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1991年12月建设部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建标〔1991〕797号),明确规定了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原则和方式,提出“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已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工程造价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提出了单项价格指数和综合造价指数的调差方法。由此,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全面进入动态管理的新阶段。而中外合同范本一般均有合同价款与工期调整的条文,因此,工程总承包下合同价款是否调整或哪些因素出现予以调整,需要发承包双方根据总价合同性质就调整事宜形成共识,在合同中约定。本规范参考国内外多部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在总结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建设市场交易习惯的基础上,对工程总承包下有可能涉及的合同价款与工期调整、变动的因素或其范围进行了归并,调整事由大致包括5大类:法律变化、工程变更、市场价格变化、索赔(包括工期延误、不可抗力)、其他类(工程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并根据其特性设置8节32条,既有调整的原则性规定,又有 调整的程序性规定,也有详细的时效性规定,如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采用并约定将使调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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