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下还有工程变更吗
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签订时静态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为前提的,发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是以此为基础的。因此实施过程中如果这种静态前提被打破,则必须在新的承包范围、新的设计标准、新的施工条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平衡,此时必须变更才能维护合同的公平。但不同的发承包模式对工程变更的界定是不一样的。例如,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一般均构成工程变更;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的定义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其原因在于工程承包范围的变化是主要因素。因而本规范对工程变更的定义与施工总承包下的定义是不相同的,工程总承包下构成工程变更的首要因素是发包人要求变更,其次是可行性研究后发包的方案设计变更,或是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初步设计文件变更。
在工程总承包下,工程变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工作范围的变更,主要体现为增添合同中未包括的工程或工作,例如,原未包括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现又改为承包人承担,以便与施工图设计相匹配。
(2)功能需求变更,例如改变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基本特征,从而需要改变设计方案。
(3)提高技术标准,例如提高使用材料等级。
(4)要求提前竣工,例如非承包人原因工期有可能延后,发包人提出加快施工的指令,导致承包人施工组织的变化而增加资源投入。
(5)不可预见情形,例如地下古墓、化石等需要处理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和工期等。
工程总承包下对工程变更的提出一般有3种情形:
(1)发包人直接提出,因为总承包项目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发包人要求考虑欠妥的地方,导致发包人要求进行改变。
(2)设计人对发包范围外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提出修改形成的设计变更。
(3)承包人在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优化但又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该建议导致变更需发包人审核批准,只有在发包人认为其对工程有益,即对发包人也有利时,批准后形成发包人要求变更,此时其收益双方分享。
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使得工程变更与施工总承包相比,范围大幅度变小且较难界定,加之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的思维,违反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设计施工的干预,极易导致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条款设置时,应注意做到详细清晰,厘清变更的范围和责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本文2024-08-07 09:02:47发表“造价工程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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